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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虚拟货币运行点可能构成哪些罪行? (二)金色财经

怎么下载imtoken苹果版 2023-01-17 00:02:21

在前几期的分享中,飒姐团队向读者介绍了利用虚拟货币跑分进行洗钱的情况,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风险已经很清楚了。本期我们将继续以典型案例分析的形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19年12月颁布)为您分析法庭。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以及洗钱罪与隐匿犯罪所得罪与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案:陈某某、郑某洗钱罪一审判决(2020)浙0382行初897号

一、案例总结:

2016年开始,黄1(因诈骗罪被判刑)因多项生效民事判决未执行而被列入限制消费黑名单。 2017年至2018年,黄某1利用虚假虚拟货币“星谋链”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此期间,经过几次周转,他先后转移了总额超过6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存入被告人陈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 2018年8月,黄1将300万元转入被告人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用这300万元为郑某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被保险人郑某,被保险人黄某1;剩余的300余万元存入陈某某银行理财账户。 2018年9月10日,黄1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600万元以上的资金中,90万元是黄一号集资诈骗罪的违法所得。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某1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明知黄某为失信人,仍前往工商银行挂失并更换卡片。上述300万元以上资金以提现或转入他人账户的方式分批划转。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郑某明知黄某1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明知黄某1为失信人,仍将上述保险基金300万元赎回。 ,扣除手续费后获得。赎回金额为276.45万元,2018年9月24日,上述资金分批转入他人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二、法院认为:

原告陈某某、郑某明知是金融诈骗所得,为掩盖和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他们的行为构成洗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

三、案例研究:

焦点一:刑法修改后,被告人是否仍需“知”涉案资金为洗钱七项上游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危害理财罪令、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上述犯罪的所得和该犯罪产生的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2020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洗钱罪中已经去掉了“明知”的要件,即(1)自洗钱构成洗钱罪(2)洗钱罪的定罪标准较低。虽然刑法不再要求被告人构成洗钱罪)洗钱需要“明知”为主观要件,并不意味着洗钱罪可以缺乏“主观故意”。

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故意犯罪概念规定了“明知”的要件。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可以确定故意犯罪既需要知识,也需要意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也需要意志因素,即希望或任由犯罪结果发生。认知因素与意志因素结合为故意犯罪。因此,即使在刑法中去除洗钱罪的“明知”要件,法院在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中,仍会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洗钱。

本案中,四被告人“明知”起诉书的洗钱部分并无直接证据支持,但以下系列证据可以证明两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洗钱并“普遍”认为他们处理的钱是犯罪所得:

(1)2017年至2018年,黄某1利用假冒虚拟货币“星瀚链”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期间累计涉案金额超过600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经过多次周转后转入被告人陈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

(2)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某1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仍前往工商银行挂失,黄某1失信 换卡后,上述300余万元资金陆续被提现或分批转入他人账户。

(3)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郑某明知黄某1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明知黄某1为失信者,仍缴纳上述300万元保险资金276.扣除手续费后已赎回45万元,并于2018年9月24日将上述资金多次转入他人账户购买虚拟货币的批次。

由此,法院可以认定两被告“大致”知道其所处理的欠款是犯罪所得,而随后的一系列转移和购买虚拟货币也可以证明两被告具有“洗钱的主观意图。

争议焦点2: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洗钱?洗钱罪与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删除“知悉”后,无论是自我洗钱还是其他洗钱都不需要“知悉”的要求,洗钱罪只要有主观故意就可以认定,不再需要知道有七种上游犯罪及其非法所得的事实。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量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洗钱罪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因此,构成洗钱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办理的案件所涉资金是否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干扰理财犯罪等。秩序和金融诈骗罪。一旦有证据表明所涉资金属于或属于上述罪行之一,被告就有被认定犯有洗钱罪的风险。

四、洗钱罪与隐匿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多起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实际案件已被法院认定构成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隐匿犯罪所得罪)或两者兼有洗钱罪与隐匿藏匿罪 多罪并罚的案件。为什么看似相同的行为会构成两种不同的罪行?其实只要弄清楚这两种犯罪的区别,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

我们先来看看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明知故犯虚拟货币诈骗已量刑的案例,隐匿、转让、收买、变卖或者代他人销售它们是犯罪所得和由此产生的所得。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洗钱罪的法律依据前面已经提到过,这里不再赘述。一般而言,洗钱罪与隐匿犯罪所得罪实际上是一种普遍的、特殊的关系。洗钱罪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和违法行为的内涵都包括在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中。因此,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是一般性犯罪。犯罪,洗钱是一种特殊犯罪。

从四个要件来看,首先,两种犯罪的侵害对象不同:洗钱犯罪侵害双重对象,主要对象为金融管理秩序,故归入本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其中虚拟货币诈骗已量刑的案例,隐匿犯罪所得罪侵犯了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洗钱罪只能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七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所得,而隐匿犯罪所得的客观方面可以是全部犯罪所得。赃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被告人涉案资金的性质来确定具体犯罪。 (详情请见飒姐公众号《从香港“断币案”看洗钱活动》)本案中,被告人既犯了洗钱罪,也犯了隐匿犯罪所得罪。因为涉及的钱一部分来自金融诈骗(具体的七项洗钱罪),另一部分来自电汇诈骗。

五、写在最后

如前所述,去除“明知”元素后,对自身洗钱的刑事定罪和对洗钱的刑事定罪较低。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洗钱犯罪范围的不正当扩大,对被告人涉案款项的主观方面和是否属于洗钱罪七项前置罪的认定应予以注意。要小心。有学者认为,“明志”虽已删去,但不应弃之。应当以“明知”作为其洗钱行为的条件,在认定以他人为主的洗钱犯罪中,应继续以“明知”限制处罚范围。影响。但理论只是理论,一切还有待实践验证。